个人将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007-4-27 【文章名称】 个人将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关 键 词】 个人 不得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
“投资5万元,回报50万元”“一万五加盟,两个月回本,送全套设备”“一到两年就能收回投资!投资利润率高达85%”等等,这些为了吸纳加盟商而公开利润回报的广告语,今后将不能再作为宣传的噱头。2007年2月26日,记者从市商业部门获悉,国务院本月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内的特许经营领域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据悉,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至少应具备三方面的条件,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等。
■被特许人行为进行规范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按照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为规范被特许人的行为,《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据业内人士介绍,《条例》实施后,个人将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者名单上网可查
根据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防企业进行欺诈活动。违反者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后只要登录政府网站就可以查到有资质的特许者,商务主管部门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并做到及时更新。
■推广宣传不能欺骗误导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经营费用及收取办法等12项信息披露。
此项规定有利于加盟商在加盟前了解特许人的资质,谨慎选择加盟。
商业部门·特许经营将有法可依
据市商业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06年年底,本市连锁经营企业已发展到80多家,连锁经营店铺近3000多个,连锁销售规模超过440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超过30%,成为零售市场的主力业态。其中,近1/3的企业已经或将实行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产业升级。本市特许经营已涉及服装、钟表、黄金饰品、食品、副食品、日用小百货、冷热饮、五金工具等近50种业态,涵盖了商业领域多个行业。
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加盟费往往是一次性收取,加之发展商和加盟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特许经营始终存在加盟陷阱。如果按照《条例》的标准,目前市场上可以达到要求的企业不足1/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市场进行了规范,这使得国内特许经营领域将首次实现有法可依。 若需要更全面深入了解相关行业,请浏览研究报告栏目
|